中山市中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中山市中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中中法立民申字第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女,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山市中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山市中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景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2)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未向申请人送达任何有关本案的法律文书,存在诸多违反法定程序的事项。(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中景公司庭审中称双方工程款已结清,申请人未明确要求以工程款抵扣借支款与事实不符。(三)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四)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欠缺基本证据。综上,请求依法重审,撤销一审判决。***、***申请再审时提供承包合同书、工资表及工程单据作为新证据。 中景公司参加本院主持的听证时口头辩称:(一)一审法院向申请人常住地及户籍地邮寄送达均未成功后公告送达,履行了法定的通知义务,程序合法。(二)本案所涉证据均是在政府部门主持下签订,不存在伪造。(三)中景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未称工程款已结清,此为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一审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一)关于程序问题。经查,一审法院于2012年2月13日、4月6日向***、***共同的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分别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均因无法送达被退回。***、***对上述两地址亦予以确认,因此,一审法院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后进行公告送达并缺席判决,程序并无不当。一审判决已于2013年4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二)关于证据问题。***、***在听证时对中景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明、工资表等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故对其一审证据系伪造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另,***、***提交的材料无法证明双方存在以工资款抵扣工程款的合意,不能推翻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于2014年2月18日申请再审,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法定期限,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