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23民初806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朝芳,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
被告:安徽中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经济开发区财富东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徐展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新星,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莉,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中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受理。2022年6月23日,原告***与被告安徽中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安徽中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展华已微信转账支付***七日水电施工劳务费2450元,原告***收款后以其诉讼请求包含二号厂房以外的工地,将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安徽中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8元,减半收取9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汪 璐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沈梦馨
书 记 员  徐博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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