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23民初810号
原告:***,男,1973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朝芳,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
被告:安徽中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经济开发区财富东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598679520A。
法定代表人:徐展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新星,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莉,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中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安徽中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8元,减半收取5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施国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沈梦馨
书 记 员 徐博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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