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中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823执恢281号
签发:
核稿:
拟稿:
打印:1份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经济开发区财富东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徐展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新星,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莉,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
委托代理人:朱云海,旌德县云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安徽中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18民终10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18民终10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小传
审判员  朱木平
审判员  秦建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紫微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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