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825执7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
被执行人:安徽中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财富东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598679520A。
法定代表人:徐展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中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中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皖18民终3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中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梅钰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贺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