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鼎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鼎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91民初2228号
原告:***,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鼎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临泉路惠康小区(二期)惠园B幢5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1058108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合肥学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锦绣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100750996281B。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海洋,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鼎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4元,减半收取为6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倪花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