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鼎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鼎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融创幼儿园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198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鼎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临泉路惠康小区(二期)惠园8幢5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1058108J。

法定代表人:徐海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融创幼儿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石笋路与金炉路交口融科城商业2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RLDY52R。

法定代表人:阮健翔,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鼎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融创幼儿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合肥融创幼儿园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融创幼儿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3090.22元[其中支付工程款270500元及利息暂计21481.75元(以270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0年5月20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1609.47元(以270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1日起按照日利率0.0175%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7月14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4280元、案件受理费5219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程 永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英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