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鼎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某某、安徽鼎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4民初1997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庐州大道与南宁路交叉口滨湖宝文时代中心1幢25F、26F、27F01室。
负责人:程航,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安徽鼎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冶父山镇明圣村施庄村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1058108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安徽鼎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愿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