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鼎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鼎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融创幼儿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民终4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鼎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临泉路惠康小区(**)惠园****。

法定代表人:徐海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广,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旺,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融创幼儿园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石笋路与金炉路交口融科城商业****/div>

法定代表人:阮健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涛,安徽华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鼎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融创幼儿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皖0191民初5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鼎雅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鼎雅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融创幼儿园负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融创幼儿园于2018年6月10日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予以签章确认,其签章内容为:“我单位已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意见为合格,如有违法消防法规行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融创幼儿园于2018年7月3日再次对鼎雅公司提供的《工程验收申请表》其内容为:“由我公司承接的融创幼儿园室内装修工程中的一到四层的装饰工程,已根据图纸与甲方的要求,完成了整个项目的施工内容。经我方自检已达到各项工程质量要求,工程验收资料已准备完成,已经具备验收条件”,以项目负责人李传广签字、融创幼儿园签章方式对涉案工程的工程质量进行审查与验收。根据鼎雅公司与融创幼儿园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第8条第(3)项:“工程完工且顺利通过验收,支付乙方至合同价90%款项”,第(4)项:“竣工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乙方提交结算材料,甲方自签收乙方完整结算材料15日完成审计,并于双方签订结算报告一个月内,支付至工程总价的9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验收申请表》两份证据足以证明融创幼儿园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量、工程价款以及工程质量予以认可,并通过验收。故融创幼儿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的向鼎雅公司支付本案剩余的工程款项。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合格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本案中一审法院在认定案涉工程于2018年9月1日已经投入使用,且经发包方融创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一审判决中依然认可融创幼儿园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抗辩理由成立,系属适用法律错误。

融创幼儿园辩称,1.鼎雅公司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其依据是融创幼儿园于2018年6月10日对《竣工验收报告》予以签章确认。而事实是,虽然鼎雅公司称2018年6月10日竣工,但实际未竣工,更未通过整体验收。理由如下:首先,《工程验收申请表》注明提交日期为2018年7月3日,合同约定2018年6月8日竣工,即便按鼎雅公司提交的申请表时间已逾期近一个月,况且在之后的验收过程中,工程严重不合格,并经过融创幼儿园自行组织整改才具备使用功能。其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不能作为工程整体验收通过的依据。第一,消防部门在实施消防验收之前需各参建单位出具内部验收合格承诺,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亦注明涉案工程分二块,一为室内装修工程,一为消防改造工程。本承诺实际是对施工符合消防法规的承诺,此点在鼎雅公司敲章一栏也有非常具体的文字说明。后来事实证明,消防验收第一次就未通过,后经过融创幼儿园自行整改,直到2019年4月份才通过部分验收,尚有部分不能按原有功能使用。第二,事实情况是由于2018年9月幼儿园即将开园,为推进工作进度,尽快完成消防验收,融创幼儿园询问鼎雅公司工程验收是否可以保证通过,鼎雅公司承诺可按合同约定通过竣工验收并在提交给消防部门的竣工质量承诺栏签章后,融创幼儿园才对消防部门作此承诺。根据融创幼儿园提供的现场管理人员与鼎雅公司现场施工人员的微信截图显示,在2018年7、8月间,融创幼儿园管理人员还在彻夜监工,督促鼎雅公司尽快完工。

2.融创幼儿园只有2018年7月3日鼎雅公司提交的《工程验收申请表》,其中有鼎雅公司的现场管理负责人李传广以及鼎雅公司的签章,并无融创幼儿园任何签章。该表只能证明两点:第一,在2018年7月3日前,工程不可能实施验收,更不可能在2018年6月8日就通过验收。第二,在2018年7月3日后,鼎雅公司已认定工程达到质量要求,融创幼儿园可以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3.鼎雅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关于付款方式、结算条件的表述,融创幼儿园没有异议,而且在施工过程中融创幼儿园一直严格按照合同付款,直到鼎雅公司工期延期、质量难以保障、验收无法通过才予以停止支付,这也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

4.原审认定事实是准确的。实际上,鼎雅公司不尽职履行合同义务,造成融创幼儿园极大的经济损失。(1)装修期间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特别是合肥消防支队验收时现场检测显示墙面吸音墙毯不符合防火规范相关规定,要求更换为阻燃等级达到消防验收标准材质,这种未按采购要求伪劣产品的使用严重增加了安全隐患并影响了消防验收的通过。(2)鼎雅公司施工完成后,拒绝提供消防报审相关资料,导致消防验收严重滞后。未经融创幼儿园同意,鼎雅公司违反建筑规范及科学原理,擅自在房屋主梁打孔,多达三十多处,对房屋安全造成永久性损伤,虽然后期经过绑扎修复鉴定使用,但严重影响房屋价值并严重影响使用人信心,也增加了维修及维护成本。部分房屋至今仍然有学生家长不愿使用,处于封存状态。幼儿园投入使用后,融创幼儿园多次依据合同约定出具维修函,但鼎雅公司从未及时合格予以整改,融创幼儿园无奈只能委托他人自行维修,维修费用远远超出鼎雅公司诉讼金额。

5.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竣工验收是指验收通过而非只要实施验收行为,融创幼儿园从未否认自鼎雅公司提交验收申请后没进行验收,只是验收从未通过,消防局验收亦未通过。所谓“擅自”是指融创幼儿园使用工程需要鼎雅公司同意,否则即为擅自。2018年7月3日,鼎雅公司提交给融创幼儿园的《工程验收申请表》表述的内容,可以认为鼎雅公司已对工程质量予以保证并阐明工程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对于使用假冒伪劣产品,谋取不当利益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即使融创幼儿园已使用,也不能免除鼎雅公司的质量责任及合同约定责任。

鼎雅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融创幼儿园支付工程款340000元及违约金(以34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自2018年6月10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4月13日,合肥伽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伽阳公司,甲方)与鼎雅公司(乙方)签订《装修合同》,约定:甲方将融创幼儿园室内装修工程交由乙方施工,工期55天,自2018年4月15日开工,2018年6月8日竣工,工程价款(固定包死价)1310000元,竣工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乙方提交结算资料,甲方自签收乙方结算资料15日内完成审计,并于结算报告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工程总价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返还乙方3%,余2%第二年满后返还……。

合同签订后,鼎雅公司进场施工,施工中发生增项工程量共计80000元,融创幼儿园予以认可。涉案装修工程于2018年6月10日竣工,鼎雅公司、融创幼儿园签署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融创幼儿园于2018年9月1日正式投入使用。融创幼儿园经营期间,发现部分涉案装修工程质量存在各种问题,并多次发函要求鼎雅公司整改未果。经一审法院查勘现场,融创幼儿园就质量问题的抗辩是属实的,即部分地板鼓包、鼎雅公司在主梁上打孔、瓷砖脱落、部分教室的墙面吸音墙毯不符合防火规范被拆除等。

一审另查明:伽阳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变更为融创幼儿园。融创幼儿园已支付鼎雅公司工程款105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鼎雅公司、融创幼儿园于2018年4月13日签订的《装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鼎雅公司作为装修工程的施工方应保证装修质量合格,涉案装修工程虽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因使用中发现了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融创幼儿园以质量问题为由抗辩属实。因双方尚未就涉案工程进行结算审核,鼎雅公司请求融创幼儿园支付下欠的工程款340000元,其付款条件尚未成就。鼎雅公司需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工程进行整改。故对鼎雅公司的诉请,该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安徽鼎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706元,由安徽鼎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融创幼儿园提交如下证据:1.安全性鉴定报告,证明:案涉工程质量可靠,不存在融创幼儿园陈述的存在安全隐患。2.第一份聊天记录,证明:工期延误原因在于,一是存在增项,工期必然在合同外延误,二是幼儿园物业问题及融创幼儿园原因。第二份聊天记录,证明:幼儿园于2018年7月已对外宣传招生,幼儿园已实际投入使用。3.验收报告复印件,证明:申请工程验收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时间处为空白,验收报告上的时间为倒签。融创幼儿园质证意见为: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第一份聊天记录(2018年4月16日)时间系工程刚开始,不是鼎雅公司之后延误工期的理由。第二份聊天记录不代表融创幼儿园使用了幼儿园。鉴定报告第一页显示了鼎雅公司存在主梁打孔事实。报告建议部分显示需要进行加固改造才无整体影响。对验收报告复印件,因对方未提出该报告原件,真实性存在异议。即使时间处签字系倒签,也是鼎雅公司签字。另外如该证据真实,恰恰证明此系鼎雅公司为完成消防验收所签,并非真实的竣工验收资料。本院经审查认为鼎雅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定。

本院对一审查明而为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首要争议焦点为鼎雅公司请求融创幼儿园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是否已成就。根据鼎雅公司提交的签署日期为2018年6月10日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融创幼儿园作为建设单位在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质量承诺中言明:我单位已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意见为合格,如有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案涉工程设计单位也在该工程验收报告中签章确认。该验收报告表明,融创幼儿园对鼎雅公司施工的室内装修工程已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意见为合格。融创幼儿园辩称该验收报告是给消防部门的承诺,而非对案涉工程的整体验收,与其书面文义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工程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融创幼儿园主张及一审现场查勘的质量问题应属于工程质量缺陷或瑕疵,鼎雅公司按照合同对此承担应为维修义务。因此,融创幼儿园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不能作为融创幼儿园拒付工程款的事由。鼎雅公司请求融创幼儿园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已成就。

双方合同约定,甲方自签收乙方结算资料15日内完成审计,并于结算报告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工程总价的95%。因工程验收后双方未签订结算报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鼎雅公司于2018年7月3日申请融创幼儿园组织验收工程,融创幼儿园于2018年9月1日使用案涉工程,综合案情,本院认定融创幼儿园应于2018年9月1日支付至工程总价的95%,即1320500元。融创幼儿园已支付105万元,因此还应支付鼎雅公司270500元。双方合同约定余款5%质保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返还乙方3%,余2%第二年满后归还。鉴于一审法院通过现场查勘认定部分装修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而双方就工程质量或者缺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在本案中尚未达成一致,因此虽然3%质保金返还期限已于2019年6月19日届满,但是本案中暂不宜处理。双方可先就工程缺陷产生的原因与责任进行协商,协商不成,享有权利的一方再另案主张。

综上,鼎雅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皖0191民初5992号民事判决;

二、合肥融创幼儿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安徽鼎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0500元及利息(以270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日止)”;

三、驳回安徽鼎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706元,由合肥融创幼儿园有限公司负担5219元,由安徽鼎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8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06元,由合肥融创幼儿园有限公司负担5219元,由安徽鼎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8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长海

审判员  马枫蔷

审判员  方玮韡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金琬莹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