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徽康泰建设有限公司

***等与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2民初25668号
原告:郑刚,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
原告:史兴连,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
原告:史兴鑫,男,199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
原告:韩某,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
原告:**,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
原告:***,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新县。
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殿臣,北京市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徽康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平安路5号4幢DY16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光,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律资,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光,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律资,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桂银,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刚、史兴连、史兴鑫、韩某、**、***诉被告北京中徽康泰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刚、史兴连、史兴鑫、韩某、**、***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刚、史兴连、史兴鑫、韩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刚、史兴连、史兴鑫、韩某、**、***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叶福勇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颖昕
书 记 员 杜 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