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9民初10662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北京中徽康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曹远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北京中徽康泰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北京中徽康泰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因双方同意协商解决,**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0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冯立亭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沙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