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11948号
原告:北京中徽康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平安路5号4幢DY16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鹿家园国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外郎营村委会西南2000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成,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
原告北京中徽康泰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金鹿家园国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中徽康泰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徽康泰建设有限公司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徽康泰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崔 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