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润安景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润安景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03执428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润安景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牌坊回族满族乡人民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6709424787。

法定代表人:王新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仙霞路李湾安置点小区**楼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86863176R。

法定代表人:卫刚,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润安景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103民初51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季汝成

审判员  方 敏

审判员  程徐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夏映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