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润安景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润安景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8601执6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润安景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牌坊回族满族乡人民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6709424787。
法定代表人:王新建。
被执行人: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68278920。
法定代表人:韩志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润安景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安徽润安景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8601执6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   中   潮
审 判 员  彭   国   超
审 判 员  田      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吴铃铃书记员李晴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