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4民初5895号
原告:***,男,1987年7月1日生,汉族,住合肥市肥西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122198707013912。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雪亮,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润安景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牌坊回族满族乡人民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6709424787。
法定代表人:王新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应华,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润安景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宋蝶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