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润安景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润安景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2民初1369号

原告:***,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林,安徽中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畅,安徽中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润安景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牌坊回族满族乡人民政府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8月18日,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润安景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免收受理费。

审判员  张锦娣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罗丹

书记员郑靖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