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达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利达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友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5财保21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利达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银地家园37号楼1-5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友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兴联路339号友谊咨询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利达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友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湘0105财保219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友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利达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利达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友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彭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