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5民初11824号
原告:北京利达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银地家园37号楼1-5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友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兴联路339号友谊咨询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利达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友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利达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利达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利达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98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0299元,由原告北京利达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