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达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利达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491民初1312-2号
原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北园路(德州市大学东路118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利达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银地家园37号楼1-5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利达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