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达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利达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491民初1312号
原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北园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号:PZDM201637140000000149。
被告北京利达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银地家园37号楼1-5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利达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保险单号:PZDM201637140000000149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进行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