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禹杰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

广西禹杰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与广西侨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桂0122民初83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禹杰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侨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禹杰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西禹杰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谢雄松
书记员  王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