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禹杰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

广西**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东兴市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681民初676号 原告:广西**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伊岭工业集中区B-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782147153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椀玲,女,199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浦北县,系广西**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东兴市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大坪路400号(原河洲路199号)东兴边民互市贸易区·财富长廊6栋601房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81682140026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原告广西**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东兴市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得到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8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291元,由原告广西**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西**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多预交的6291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广西**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何远娴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周 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