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110执恢3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伊岭工业集中区B-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782147153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椀玲,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攸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广西**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的(2021)桂0122民初514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履行款27382元,执行费31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证,先后向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南宁市邕宁区××路××号××号楼××层××号房屋至2025年12月25日,被执行人***承诺在2023年2月28日前付完剩余款项。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单方允诺付款,本案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桂0110执恢3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莫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