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110执218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伊岭工业集中区B-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782147153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椀玲,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西侨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东3栋1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083642665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侨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的(2021)桂0122民初57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侨竹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广西侨竹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履行款240971.3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19元,保全费1465.67元,执行费357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侨竹科技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查证,先后向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其登记的经营场所现为重庆海川企业清算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使用,其对公账户现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首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西侨竹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侨竹科技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西**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莫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