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10民初3805号
原告:广西**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南宁市伊岭工业集中区B-16号,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450122782147153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椀玲,女,199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组广西浦北县。
被告:***,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原告广西**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应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由于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能足额缴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