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10民初4370号
原告:广西**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伊岭工业集中区B-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782147153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女,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原告广西**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广西**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西**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