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0110执16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伊岭工业集中区B-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782147153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申请执行人广西**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的(2022)桂0110民初43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提供的位于南宁市兴宁区××路××号××号楼××**××号房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广西侨竹科技有限公司在(2021)桂0122民初5740号案中的债务即在货款本金18913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广西侨竹科技有限公司在(2021)桂0122民初5740号案中的债务即在货款本金18913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2450元、执行费3924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车辆、银行、工商、房地产等方面进行查证,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南宁市兴宁区××路××号××号楼××**××号房,为轮候查封;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瑜
审判员 黄成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莫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