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增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迁西县军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唐山市增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5363号

原告:迁西县军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兴城镇夹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7MA07WTEG7L。

法定代表人:侯志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伟,河北建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增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北区西山道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6920928068。

法定代表人:陈迟。

原告迁西县军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增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迁西县军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宽带装维费626231.06元,并自2019年7月1日,以626231.0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暂定70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16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签订了《关于唐山市增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迁西县军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就家宽装维费结算事宜的协议》,协议约定河北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将唐山市迁西县标段在2018年1-8月内家庭宽带装维工作交由被告实施,被告将上述工作转交给乙方实施,被告承诺在全部结算后五个工作日内先向原告支付总额50%,剩余50%费用在2019年6月底支付完成。河北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已将全部装维费用支付给了被告。2019年1月底,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双方签订了《对账函》,载明“乙方于2016年9月-2018年8月共完成家客装机维护项目总金额4104803.11元。甲方已支付乙方2498281.71元。甲方按照管理标准需收乙方10%的管理费用,即410480.31元。扣除管理费用甲方还需支付乙方1196041.06元。(其中2017年4月维护工程款甲方扣除乙方5万元合同履行金、且甲方于2018年12月19日垫付乙方亏损终端设备19810元,此款将在5万元合同履行金中扣除,扣除后的尾款将在甲方收到退回的保证金后支付乙方)。”2019年2月2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原告60万元,尚欠626231.06元(1196041.06-19810+50000)未付。原告已完成上述全部宽带装维工作,且已交付使用,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剩余宽带装维费。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宽带装维费,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通过原告在诉状中的陈述和提交的《关于唐山市增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迁西县军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就家宽装维费结算事宜的协议》,可以看出原告的主要合同义务为原告对唐山市迁西县标段在2018年1月-8月内全部家庭宽带装维工作进行实施。上述唐山市迁西县标段的家庭宽带装维工作系河北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交由被告实施,又由被告交由原告实施,同时由河北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支付装维费用,再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装维费用,且原告提交的《对账函》中涉及到10%的管理费,本院认为案涉工程符合设备安装工程特征,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符合建设施工合同“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特征。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由此产生的纠纷应该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而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案涉施工工程所在地为唐山市迁西县,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告应按照专属管辖规定,依法向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新蕊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牛馨影

书 记 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