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民终40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增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滦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唐山市增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7)冀0223民初2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田树阁于2018年4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7)冀0223民初264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合计1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文
审判员*鑫
代理审判员*健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