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增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增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民终39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增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冰,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滦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唐山市增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7)冀0223民初2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于2018年4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7)冀0223民初264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贾乃喜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合计10元,由唐山市增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