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增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增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7)冀02民辖终6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增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26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县。

上诉人唐山市增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滦县人民法院(2017)冀0223民初26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唐山市增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承包合同关系,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和实际经营地都在唐山市路北区,本案应由路北区人民法院管辖。即使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本案双方并无书面约定合同履行地,且被上诉人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点,因此本案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原告在滦县范围内从事移动公司的线路维护,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滦县,滦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