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祥通工贸有限公司

承德东胜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德市祥通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802执恢317号
申请执行人:承德东胜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头牌楼**,组织机构代码:780808368。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祥通工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武阳花园**写字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670324987L。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承德华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武阳小区**楼**会信用代码:91130802776152909N。
本院在执行承德东胜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德市祥通工贸有限公司与承德华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的(2017)冀0802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限制高消费令,告知其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承德华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予以限制高消费。
经传统查控与网络财产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无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