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桥民初字第3308号
原告承德东胜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头牌楼14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祥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武阳地产办公楼315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承德华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武阳小区1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承德华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武阳小区1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承德东胜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祥通工贸有限公司、被告承德华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承德华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东胜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袁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