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5民初2419号
原告:隆化华辰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振兴路西段隆化金建输变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旧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刘聪会,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辉,河北山庄(隆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源电力承装集团有限公司丰宁县分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承丰路****。
法定代表人:马志遥,职务:经理。
原告隆化华辰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源电力承装集团有限公司丰宁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并于2020年11月5日书面告知原告在2020年11月12日前缴纳案件受理费11400元,该通知由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1月5日签收,但原告公司未能按通知约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因此,原告的起诉请求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隆化华辰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段云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