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25民初1806号
原告:***,男,196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9年7月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系***亲家。
被告:隆化华辰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隆化镇振兴路西段隆化金建输变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旧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与隆化华辰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高贵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