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2执保1531号
申请人:湖南艾佳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旭,湖南久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申请人湖南艾佳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艾佳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银行存款17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湖南艾佳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如申请错误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艾佳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艾佳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