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2财保1号
申请人:***市**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长安区南村镇董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秦淑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管道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长安区南村镇北五女村东。
法定代表人:郝永强。
申请人***市**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管道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69847元。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管道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69847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市**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薛 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韩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