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瀚通管道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远洋天津物流有限公司、华瀚通管道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2262号
申请人:中国远洋天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塘汉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100741D。
法定代表人: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长慧,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管道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长安区南村镇北五女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695870474K。
法定代表人:郝永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郝永强,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开发区。
被申请人:吴宏璇,女,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开发区。
原告中国远洋天津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管道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吴宏璇、郝永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632299.08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管道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吴宏璇、郝永强的银行存款3632299.0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钡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程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