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瀚通管道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远洋天津物流有限公司、华瀚通管道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2262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远洋天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塘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100741D。
法定代表人: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长慧,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管道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南村镇北五女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695870474K。
法定代表人:郝永强,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远洋天津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管道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郝永强、吴宏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管道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天津滨海农商银行信阳支行(账号1013********)内的银行存款3632299.08元予以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全损害责任保函形式为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管道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天津滨海农商银行信阳支行(账号1013********)的银行存款3591764.96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小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肖冶
书记员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