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瀚通管道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4执399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
被执行人:***,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执行人:郝勇涛,男,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执行人:郝永向,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执行人:郝书斌,男,196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郝彩娜,女,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执行人:河北昱晟昊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留村乡赵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郝书斌。
被执行人:华瀚通管道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南村镇北五女村东。
法定代表人:***。
关于本院执行***申请执行***、郝勇涛、郝永向、郝书斌、***、郝彩娜、河北昱晟昊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华瀚通管道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冀0104民初8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已立案并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和不动产,因无法处置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又到不动产、公积金等登记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向被执行人颁布限制高消费令,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定程序进行公示。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向其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但是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依法进行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104民初8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刘飞虎
执行员  耿跃飞
执行员  高志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若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