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水鼎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宁波中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温洞执民字第45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宁波中***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146019-4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洞民初字第0021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中***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中***建设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波中***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宁波中***建设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宁波银行的31×××49的存款人民币150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倪新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梁 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