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水鼎鸿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中水鼎鸿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04执35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淮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中水鼎鸿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7146019-4)。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兴宁路**弄*号(12-12)。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波中水鼎鸿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中水鼎鸿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50000元。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此外,被执行人宁波中水鼎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钧
审判员车懿宗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