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神州揽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吉林省松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03民初379号
原告:安徽神州缆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修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惠颖,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松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大明,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神州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松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安徽神州缆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案告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神州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37元,由原告安徽神州缆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果 丹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郗瑞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