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吉林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松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204执66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松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松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吉0204民初2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9年5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72076.5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5月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再次以短信的形式告知。
2、本院于2019年5月8日、2019年8月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未能发现被执行人车辆、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到吉林市车辆管理所进行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到吉林市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6、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于当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再次以短信形式告知。
7、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到吉林市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投资保险信息。
8、本院于2019年6月22日到被执行人住址地进行周边及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9、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8月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柏森
审判员  韩晓峰
审判员  邱连彭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祝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