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能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浙江瑞能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5民初10749号
原告:浙江瑞能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桐庐县桐庐经济开发区董家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226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锴,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瑞能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瑞能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瑞能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瑞能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浙江瑞能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韦芬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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