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能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嘉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瑞能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22民初549号

原告:杭州嘉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桐庐经济开发区天鹤路**。

法定代表人:倪华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炳、董南茜,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瑞能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桐庐县经济开发区董家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荣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梁、张利民,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嘉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瑞能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杭州嘉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400107.35元;2、被告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400107.3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长期有业务往来,原告为被告提供通信铁塔和车板类钢构物料热镀锌加工服务。对于车板类钢构物料热镀锌的加工,因双方均系杭州西子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子公司)配套供应商,双方口头约定,镀锌单价参照西子公司战略物料采购定价表执行。2019年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原告财务人员失误行为,误将车板类钢构物料按通信铁塔类钢构物料的单价开具发票给被告进行结算,因此少收加工费228939.45元,双方经多次交涉无果。2020年开始,原告又为被告加工车板类钢构物料热镀锌服务,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171167.9元未付。综上,被告共结欠原告加工费400107.35元未付,故诉诸法院,请依法判处。

被告浙江瑞能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要求驳回原告的起诉。其理由为:原、被告于2019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通信铁塔热镀锌加工合同》,该合同第六条第5项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应当将争议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依其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故本案应由杭州仲裁委员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被告提供的《通信铁塔热镀锌加工合同》,原告对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且原、被告无其他合同和协议,故本院对该合同确认合法有效,并予以采纳。该合同对原、被告双方均有约束力,故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嘉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国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钱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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