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45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瑞能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桐庐经济开发区董家路**。
法定代表人:王荣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朗,江苏吴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四街******/div>
负责人:张贤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青青,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言,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瑞能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3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3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浙江瑞能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76.92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唐欣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建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