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能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浙江瑞能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225行审277号

申请执行人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丹河东路869号。

法定代表人杨梓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邵雪池(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浙江瑞能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桐庐县桐庐经济开发区董家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王荣超。

申请执行人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象自然资规决字[2019]第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项内容。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象自然资规决字[2019]第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浙江瑞能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未经林业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象山县××街道××村××号小班“林海大矸头长山洞”采挖林地建设移动通信铁塔。经鉴定,被执行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64平方米,折合0.096亩。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1.责令被执行人在2019年12月11日前恢复林地原状;2.处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总计人民币64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亦不履行行政决定。2020年3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义务催告书,限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决定中未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于2020年3月17日缴纳了罚款640元及滞纳金640元,其他处罚内容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法程序合法,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且不存在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不予执行的情形。因被执行人仅缴纳了罚款和滞纳金,其他处罚内容未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的象自然资规决字[2019]第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责令恢复林地原状的处罚事项准予强制执行,由象山县丹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汪子敏

审 判 员 张永革

审 判 员 张伟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鲁 云

代书记员 石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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