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能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浙江瑞能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5民初444号之一
原告:浙江瑞能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桐庐经济开发区董家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王荣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朗,江苏吴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庐山路226号。
负责人:刘中儒,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江苏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亮,江苏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瑞能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瑞能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瑞能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瑞能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陶道荣
审 判 员  沈智慧
人民陪审员  王玉兰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何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