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22财保4号
申请人:台州龙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西区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叶信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启高,三门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林巧瑛,三门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三门县花桥镇下洋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三门县花桥镇下洋毛村。
负责人:陈武坎,该合作社主任。
申请人台州龙翔建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三门县花桥镇下洋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台州龙翔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三门县花桥镇下洋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桥支行账号为20×××82的账户存款人民币511193元进行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台州龙翔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三门县花桥镇下洋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桥支行账号为20×××82的账户存款人民币511193元。在冻结期间内,被申请人三门县花桥镇下洋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得处分被冻结的财产。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即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2月19日。
保全申请费3076元,由申请人台州龙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凌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吴其辉